《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危险废物部分
一、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
2016年,214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3344.6万吨,综合利用量1587.3万吨,处置量1535.4万吨,贮存量380.6万吨。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利用处置总量的45.3%,处置,贮存分别占比43.8%和10.9%,有效的利用和处置是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主要途径,部分城市对历史堆存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有效地利用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情况见图1-3。
2016年各省(区 市)大中城市发布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图1-4。工业危险废物产量排在前三位的省是江苏、山东、湖南。
214个大中城市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居前10位的城市,见表1-3。前10名城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总量为1175.6万吨,占全部信息发布城市产生总量的35.1%。
二、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2016年,214个大中城市医疗废物产生量72.1万吨,处置量72.0万吨,大部分城市的医疗废物处置率都达到了100%。各省(区 市)发布的大中城市医疗废物产生情况见图1-5.医疗废物产生量排在第三位的省是广东,江苏,浙江。
214个大中城市中,医疗废物产生量居前10位的城市见表1-4。医疗废物产生量最大的是上海市,产生量为46144.0吨,其次是北京,成都,杭州和广州,产生量分别为33100.0吨,23455.7吨,23400.0吨和22688.9吨。前10位城市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为23.3万吨,占全部信息发布城市产生总量的32.3%。
三、危险废物管理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截至2016年底,全国各省区,市颁发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共2195份。其中江苏省颁发许可证数量最多,共221份。2016年各省(区 市)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量情况见图2-1。
相比2006年,2016年全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量增长149%。2006-2016年全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量情况见图2-2。
2016年,全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经营规模达到6471万吨/年(含收集经营规模397万吨/年);实际经营规模为1629万吨(含收集23万吨),其中,利用危险废物1172万吨,处置医疗废物83万吨,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86万吨,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110万吨,采用水泥窑协同方式处置危险废物43万吨,采用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112万吨。2016年各省(区 市)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实际经营规模见图2-3。
相比2006年,2016危险废物实际经营规模增长448%。2006-2016年危险废物实际经营规模见图2-4。
(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全国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分为两大类,即单独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和同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设施。截至2016年,全国各省(区 市)共颁发332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用于处置医疗废物(305份为单独处置医疗废物设施,27份为同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设施),其中,河南,广东,江苏三省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数量最多,河南省22份,广东省20份,江苏省19份。2016年各省(区 市)颁发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数量情况见图2-5。
2016年,全国医疗废物持证单位实际经营规模为83万吨。2016年各省(区 市)医疗废物持证单位实际经营规模情况见图2-6。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
2016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由原49大类400种调整为46大类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新增117种。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16种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推动了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固废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修订,取消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进一步激发危险废物利用市场活力。为配合实施上述要求,环境保护部积极推动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范转移审批程序。
为配合实施《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5号),调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相关材料要求,指导地方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
(五)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开展了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工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医药等重点行业,深入排查涉危险废物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对各重点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废弃矿井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地点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全国共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46397家,立案查处案件1539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30件,规范整治了一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的多发势头。
(六)两高司法解释修订
为进一步加大环保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新情况,于2016年12月修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修订后的解释进一步完善涉及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行为的定罪量刑、危险废物的认定等具体问题,有利用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犯罪。为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司法部联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
(七)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7号),我国对危险废物出口实行核准管理并进行越境转移通知。
2016年,环境保护部共受理和审查危险废物出口申请22件,签发核准通知单14份,核准出口危险废物26041吨。核准出口的危险废物涉及含锌废物(电弧炉炼钢除尘灰)、废有机溶剂(废剥离液和废乳化液)、含镍废物(含镍电池废料)、表面处理废物(电镀污泥)、含镉废物(含镉电池废料)、锂电池、焚烧处置残渣、其他废物(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废电池、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中和渣)。
四、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上海市开展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试点工作
为解决汽修行业危险废弃管理面临的种类多、收集难、处置利用成本过高等问题,上海市环保局开展汽修行业危险废弃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行业自律、加强管理”原则,推动汽修行业危险废弃管理规范化,进一步创新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手段,积极试点,破解收集难困局,加强源头治理,降低汽修行业危废处置利用成本。上海市环保局在现有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中,选取第一批汽修行业收集试点,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意向企业的贮存场所情况、管理制度、日常经营及是否已从事汽修行业危险废弃物收集等进行了综合评估。经评估审议,上海市共有12家许可证企业纳入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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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环境保护部
编辑整理:无忧固废网